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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裁定玖富为信息中介而非债务人,不支持出借人向平台索赔

最近,很多玖富出借人都反映,自己作为借出资金无法追回的受害方,起诉平台追回欠款,为什么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?其实,我们仔细研究一下有关玖富普惠的判例会发现,这些出借人之所以败诉,大多是因起诉了网贷平台,而非真正的借款人。而在这类审判中,法院裁定平台为信息中介机构,而非债务人,便不会支持出借人向平台索赔的诉求了。

其实早在2016年,监管部门颁布的《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,就明确网贷平台的市场角色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搜集、信息公布、资信评估、信息交互、借贷撮合等服务的中介性机构。因此,这些平台实质上不能接触出借人的钱,只在借贷业务中充当撮合作用。所以,有些出借人以为出借人把钱借给了平台,因而钱回不来就要起诉平台的想法,其实是对网贷平台法律定位的错误认识。

最近一年,我们在网上看到四川、广东、山东等多地玖富出借人起诉平台时,法院都裁定玖富为信息中介,因而不支持出借人向平台索赔:四川一位出借人起诉平台“欺诈”被法庭驳回,原因是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,不能证明与原告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”;广东一出借人以“合同纠纷”起诉玖富也被驳回,因为“原告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”;山东两名出借人诉讼请求为”侵权纠纷“,同样因“主张玖富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”,最终被法院驳回。

对这些起诉,玖富普惠平台在应诉中也表示,“平台仅为信息服务中介平台,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居间服务,且居间服务义务已经完成,因此平台与出借人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。”无疑,法院方面最终的看法和平台方所声称的基本一致,即合规运营的网贷平台确实为信息中介机构。

因此,出借人在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回款问题前,一定要厘清债权债务关系,千万不能放过真正的逾期老赖。也就是说,把钱借给谁了,就要起诉谁去追回,只有找准真正的借款人,法院才会支持我们的索赔诉求,我们回款才有希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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